众所周知,休闲游戏的乐趣在于越简单越好,让人在最简单的逻辑里寻找到最大的刺激感与快乐。《开心消消乐》是乐元素公司开发的一款消除类游戏,该游戏的网页版与手机版分别于2013年7月和2014年初上线。
据媒体报道,开心消消乐长期居于App Store畅销榜前50。2016年,《开心消消乐》在参与竞争的20款年度“爆款”游戏中成功突围,荣获由《南方都市报》主办的“2016年度新世代权力榜国民游戏”大奖。且自2016年以来,每年为乐元素公司提供
10亿
以上的营收。
随着开心消消乐的火热,这些年各大应用超市开始出现了大量相似的消除游戏,甚至不少游戏的名称也带上了“
消消乐
”的字眼。
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消消乐”已是
注册商标
。
乐浣公司(2017年11月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予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发现纵艺公司
未经许可
,在游戏软件上使用多个与涉案商标
高度近似
的标识,侵害了乐浣公司商标权,且宣传文案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
索赔1200万元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艺公司关于“消消乐”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
快乐消消乐
”“
泡泡消消乐
”“
糖果消消乐
”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宣传被诉游戏时使用“
消消乐
”字样,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侵犯
了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对涉案
商标
享有的
专用权
。
同时,纵艺公司在下载平台中宣传《糖果消消乐》游戏时及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游戏《消灭星星》时使用的相关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纵艺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经济损失
200万元
及合理开支
20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乐元素公司对于“开心消消乐”商标的使用是值得所有企业学习的,不仅
规范使用商标
,在
品牌宣传
也十分有力,后期
重视维护
,及时
维权
。
01
及时注册商标
很显然,整个案件都围绕着商标专有权而展开。纵艺公司被诉的宣传行为,虽然没有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这种将“消消乐”指代消除类、三消类游戏的使用方式,如果任其继续使用而不加以制止,则意味着放任同行业从业者可以将涉案商标作为该类游戏类别名称进行使用,这必然会不断
弱化
“消消乐”作为商标、品牌与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商品之间的
唯一对应关系
,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的
显著性
。
但换个角度设想,若当初乐元素公司没有为“开心消消乐”注册商标,那么即使人人知道“开心消消乐”为乐元素公司
独创
,也会缺少法律支撑,不仅不能在此次案件中获胜,更有可能发生“商标被抢注”的事件。这样一来,真就是为他人做了嫁衣。
02
持续使用商标
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涉案商标“
消消乐
”作为一个臆造词,在被注册为商标后,经过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的
持续使用
,使其具有了极高的
显著性
和
知名度
。
也正因此,消消乐与乐元素公司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大联系,且在游戏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未将商标淡化
成
通用名称
(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故对被告有关“开心消消乐”中含有“消消乐”为通用名称及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辩称,法院未予采信。
由于游戏公司包含了大量原创设计,技术开发等,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重要,所以大型游戏公司的商标布局更加重要。
商标
则可以为自己的品牌在市场推广中保驾护航,遇到侵权时是维权的有力“
法律武器
”。